
研究院自管生活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
1、凡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本院自管生活小區,分別召開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代表會議,采取選舉或自薦的形式,推選出部分熱心于小區公益事業、辦事公正的代表,組成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執行秘書一名,委員若干名。
2、業主委員會審議物業管理部門制定的管理計劃和物業管理重大措施,維護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3、業主委員會協調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
4、業主委員會可以監督物業管理部門各項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5、協助物業管理部門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6、業主委員會應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7、業主委員會應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二、物業管理的承擔部門
凡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本院自管生活小區的物業管理由院綜合服務中心承擔。
三、物業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內容:
1、負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項目的申報。
2、負責建筑共用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項目的申報。
3、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設施和附屬建筑的維修、養護。
4、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維護、::管理。
5、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環境及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衛生保潔和垃圾的收集清運。
6、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交通秩序和車輛的停放管理。
7、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保安和消防管理。
8、負責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收集和管理。
9、逐步提供政府規定的應由物業管理部門操作的其它服務項目。
四、小區管理制度
1、為保障小區安全,創造良好的衛生環境和良好的生活秩序,居民應自覺遵守小區各項規章制度。
2、物業管理部門對任何破壞居民安寧、影響或騷擾他人、制造各種污染、破壞草坪和各種公共設施等不道德行為有權進行規勸,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禁止任何違章搭建。禁止種植蔬菜。
3、住戶應加強消防意識,不得損壞消防設施,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引起火災的,肇事者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4、住戶應有法律意識,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不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發出超標準的噪聲和震動。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積極主動舉報。
5、住宅內的供水、供電設施不得隨意更改,電表箱不得隨意開啟;不準亂接亂拉電線。
6、住戶不得在小區內放養犬只、家禽。
7、實行生活垃圾袋裝化,由住戶自行將袋裝垃圾帶到樓下放入垃圾桶;不得從窗口、陽臺向戶外拋擲垃圾。
8、住戶裝璜,必須符合房屋結構要求,不得隨意拆除承重結構。住戶裝璜前須報物業管理部門。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9、外來人員來訪,由門衛核實情況,登記后準入。
10、外來人員凡攜帶大件物品外出者,應有住戶陪同送出傳達室,否則不得帶出。
11、凡小區內暫住人員,必須持派出所暫住證方可居住,并嚴格遵守小區內各項規章制度。
12、凡小區內臨時工作人員,必須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出入證,進出小區時應主動出示,否則不得入內。
13、小商、小販、推銷、收舊等閑雜人員不得進入小區。
14、在不具備劃分停車位的小區,外來機動車和住戶私家車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小區(院車隊車輛、消防、救護、警車除外),不準在小區內泊車過夜。對具備停車條件的小區,實行收費停車。
15、出租車一般不得駛入小區內,對住戶因病或攜帶重物確需出租車進入小區的,由門衛核實情況,登記車牌號碼,并以'車輛準入牌'換取駕照暫押,方可讓其進入小區。
16、摩托車、自行車一律停放在車棚內,不準在小區公共場所隨意停放。
17、住戶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它應交納的費用。
18、小區采用封閉式管理,根據小區各自情況,制定關門、開門時間。
五、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1、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由物業管理部門收取的公共性服務費,是為提供生活小區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維護保養以及保安(門衛)、綠化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2、根據成本測算,結合南京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目前,每月按0.15元/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收取(垃圾費除外)。配有電梯的高層住宅的收費仍執行原標準。
3、物業管理服務費每月從住戶工資中由院財務部門代扣。工資關系不在我院的住戶,每月初應主動向物業管理部門繳納當月物業管理費。
六、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