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708004939547762/2024-01489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 成文日期: | 2024-05-22 | 發布日期: | 2024-05-22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18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成文日期: | 2024-05-22 |
| 發布日期: | 2024-05-22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18號 |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住發〔2024〕18號
各科室、分支機構: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已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濟寧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公務用車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中心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中心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編制及配備管理
第五條 中心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按照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核定的車輛編制數量配備公務用車,不得超編制配備。
第六條 中心新購車輛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新購車輛必須持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濟寧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掛牌通知書》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將注冊信息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中心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個人名下。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條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八條 規范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九條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第十條 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加油、維修、投保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投保制度。
第十一條 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 因以下工作需要,可以申請使用公務用車。
(一)取送、移交機要保密文件、資料、器材。
(二)向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報送緊急重要公文、領導特急批文或本單位需要保密的文件、資料。
(三)由于工作的保密性、特殊性,不宜使用社會車輛的公務出行。
(四)攜帶涉密文件(符合國家保密等級)及執行特殊公務人員的公務出行、接送站等。
(五)取送數量較多的公務用品及財務人員取送大額現金。
(六)執行突發事件處置以及其他緊急情況的處理。
(七)參加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市紀委或上級機關召集的緊急會議或公務活動,以及前往非公務車輛不便進入的重要場所。
(八)公務接待活動等公務出行。
(九)單位組織的駐村聯戶工作等公務出行。
(十)車補保障區域外,多個部門聯合、出行人員較多,或由部門負責人帶隊,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調研考察、督導檢查、考核驗收等公務出行。
車補保障區域指濟寧城區北至北二環(105國道至日蘭高速濟寧連接線)、東至東外環、南至機場路(臨菏路)、西至105國道以內。
第十三條 嚴格履行公務用車使用、加油、維修、投保審批程序。公務用車使用、加油、維修、投保前,應在“山東省公務用車管理平臺”提交申請,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務車輛的,用車人員應提前通知綜合科做好派車準備。公務車輛駕駛員在收到派車通知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要求按時出車。
用車人員公務辦理完畢后,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返回單位。如果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單位,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原因,獲得批準后向綜合科備案。
第十五條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駕駛,嚴禁帶故障行車,嚴禁超載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輛借給他人駕駛,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件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章 更新及處置管理
第十六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按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需要更新的,應當按照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厲行節約的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后,根據車輛狀況,可以采取調劑、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范處置舊車。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處置后,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資產核銷或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十九條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定期統計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報市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固定給個人使用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車輛管理辦法》(濟住字〔201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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