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708004939547762/2024-01493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發布日期: | 2024-04-3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權責清單》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15號 | 有?效?性: | 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成文日期: | 2024-04-30 |
| 發布日期: | 2024-04-3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權責清單》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15號 |
| 有?效?性: | 1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調整《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權責清單》的通知
濟住發〔2024〕15號
各科室、分支機構:
根據市委編辦、市司法局《關于印發〈規范和完善全市各級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及市委編辦《關于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職能的通知》要求,現將調整后的《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權責清單》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權責清單〉的通知》(濟住字〔2022〕16號)同時廢止。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權責清單
序號 | 實施機構 | 部門 職責 | 事項 名稱 | 事項 編碼 | 事項 類型 | 設定、行使依據及有關條款 | 實施層級及權限 | 對應責 任事項 | 追責情形及依據 | 備注 | |
1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處公積金管理違規行為 | 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處罰 | 3700000217936 | 行政 處罰 |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國務院令第262號,2002年3月第一次修訂,2019年3月第二次修訂)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通過,2021年1月修訂)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市 | 負責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國務院令第262號,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10號修訂)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2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處公積金管理違規行為 | 住房公積金繳存 | 3700002017066 | 公共 服務 |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國務院令第262號,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10號修訂)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國務院令第262號,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10號修訂) 第二十條: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 市 | 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辦理 | 直接實施責任 依法依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事宜。完善標準、程序等具體規定,并進一步規范。公開業務服務指南,便于申請人查閱。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國務院令第262號,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10號修訂)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3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處公積金管理違規行為 | 住房公積金貸款 | 3700001017104 | 公共 服務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國務院令第262號,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10號修訂)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 市 | 負責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核準 | 直接實施責任 依法依規審批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相關事宜。 完善標準、程序等具體規定,并進一步規范。公開業務服務指南,便于申請人查閱。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國務院令第262號,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10號修訂)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4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處公積金管理違規行為 | 住房公積金提取 | 3700001017103 | 公共 服務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國務院令第262號,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10號修訂)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 市 | 負責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核準 | 直接實施責任 依法依規審批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相關事宜。 完善標準、程序等具體規定,并進一步規范。公開業務服務指南,便于申請人查閱。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國務院令第262號,2019年3月國務院令第710號修訂)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監察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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