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00004312466C/2023-01107 | 主題分類: | 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 發布日期: | 2022-09-07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字〔2022〕50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
| 發布日期: | 2022-09-07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字〔2022〕50號 |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濟寧市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應急預案的通知
濟政辦字〔2022〕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濟寧市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應 急 預 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及時、有序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維護城市公共交通運行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城市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安全管理規范》《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規范》《城市公共汽(電)車應急處置基本操作規程》《濟寧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濟寧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是指因自然災害、人為因素或設施設備故障等突然發生,已經或可能造成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中斷、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4事件分級
本預案所指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是指由于因自然災害、人為因素或設施設備故障導致的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事故,以及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暴力襲擊或人員集聚等原因引發,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疏散、客運服務中斷等危及社會安全的緊急事件。城市公共汽(電)車的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以下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①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嚴重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②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或發生大量人員集聚,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③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①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嚴重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②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或發生大量人員集聚,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①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嚴重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②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或發生大量人員集聚,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其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①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②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或發生大量人員集聚,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本條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事件同時符合本條規定的多個分級情形的,按照最高級別認定。
1.5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
統籌安排,分工合作。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各公共交通企業以及相關應急保障單位強化聯動協調,保持應急資源共享,建立相互銜接的應急分工合作機制。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面開展培訓、宣傳和演練工作,采取切實預防措施,綜合治理安全隱患,保障應急救援及時、準確、高效。
依靠科技,加強管控。依托科技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的預測、預警、監測和應急救援,有效避免或控制突發事件的損害。
2組織指揮體系
市轄區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后,由市政府決定成立臨時性指揮機構市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7個工作組。
視情成立臨時黨委,總指揮兼任黨委書記。
2.1機構組成及職責
2.1.1指揮部及職責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市應急局局長、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能源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國網濟寧供電公司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決策部署;
(2)決定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研究決策應急處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導協調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和善后處置工作;
(4)負責內外信息的接收和發布,向上級匯報事故救援情況。
2.1.2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主要職責:
(1)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
(2)指揮、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輸預警信息,分析判斷情況,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4)及時傳達和執行市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5)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分析研判形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6)匯總、上報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7)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2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治安維護組、醫療救護組、新聞宣傳組、后勤保障組、善后工作組等應急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負責各應急工作組間的信息溝通,協調解決救援工作有關事項;向省有關部門、單位報送相關信息;按照市指揮部的部署和要求,協調其他相關工作。
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衛生健康委等共同配合。
(2)搶險救援組
負責城市汽(電)車突發事件中傷員搶救、滅火、爆炸物的破拆、危險品的處置、隱患消除以及道路通行能力恢復等工作。
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隊、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共同配合。
(3)治安維護組
負責組織現場安全警戒,疏散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的人員;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打擊現場的犯罪活動;采取交通疏導、限制、管制等措施,維護現場周邊地區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事發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共同配合。
(4)醫療救護組
負責對現場受傷人員進行急救,必要時設立現場臨時急救站;采取轉運、分流等措施妥善安排傷員就醫治療;及時統計接收到的傷亡人員情況,向市指揮部報告。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事發地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120急救指揮中心、定點醫院共同配合。
(5)新聞宣傳組
科學做好權威信息發布,嚴密監測網上輿情動態,穩妥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加強負面敏感信息管控處置,及時清理有害信息。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事發地縣(市、區)宣傳部門共同配合。
(6)后勤保障組
負責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及裝備的供應及運輸工作,負責維護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通信、電力供應,做好救援辦公、會議、食宿、車輛等保障工作。
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
(7)善后工作組
負責事故現場清場和撤離,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及有關保險機構參加。
2.3現場指揮部
市指揮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市政府及有關牽頭部門、單位負責人和有關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組成,實行現場總指揮負責制。
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聯絡各方力量處理突發事件,控制事故蔓延;
(2)與市指揮部保持密切聯系,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搶險救援工作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3)組織劃定突發事件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群眾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4)協調應急救援專家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2.4縣級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組織機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一般突發事件的預警、響應、處置及善后等相關工作;配合上級做好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5專家組
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常備專家庫,從相關院校、職能部門和運營單位選聘組成。
主要職責:參與突發事件處置,負責提供技術咨詢意見,供市指揮部決策;為現場搶險救援措施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對災后恢復提供可行的指導意見。
3預防預警
3.1風險分析
城市公共汽(電)車車型多樣,空間狹小,乘客流量大,一旦發生爆炸或引發火災,人員不易逃生,將導致群死群傷的惡性案件。
此外,安全宣傳教育手段不足,應急響應緩慢。主要表現有:一是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思想麻痹,疏忽大意;新駕駛員經驗不足,對車輛、道路狀況不熟悉,而有的熟練駕駛員過分自信、判斷失誤;遇到突發狀況驚慌失措,操作失誤;違反行車操作規定,不遵守交通規則;疲勞駕駛、酒后駕駛;身體狀況不佳、帶病工作;心理壓力大、情緒不穩定、注意力不集中。二是乘客身體狀況差,急剎車、急轉彎等突發情況導致摔傷;有人故意破壞公交運營;安全意識淡薄,攜帶危險品上車;破壞車內安全設施;不遵守乘車規則,不規范候車。三是安全管理體制較為混亂,監管不力;調度不合理,高峰期超載嚴重;安全預警問責機制、監督機制缺失。
3.2監測
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體系,落實預防及監測機構、人員和職責,明確信息監測方法與程序,完善信息來源分析、日常數據監測、常規安全隱患排查、風險分析與評估等制度,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及時監測和分析相關信息,預估可能造成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電)車安全生產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對可能造成較大及以上等級突發事件的信息要及時報告屬地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局。
3.3預警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安全風險監測、監控信息。經研判認為可能引發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通知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企業采取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同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針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指令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單位進入待命狀態,視情派工作組進行現場督導。
市指揮部及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預警發布程序要求及時向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轉發預警信息調整與解除的信息,提醒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及時調整或解除已采取的預警措施。
4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4.1.1初報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核實并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如實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初報的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類別、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現場救援情況、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等。
4.1.2續報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初報后,迅速與事發單位確定、核實事故的詳細情況。屬于一般突發事件的,應當在30分鐘內將基本情況電話報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市交通運輸局和其他負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在1小時內報書面情況。
屬于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應當在20分鐘內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市交通運輸局和其他負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電話報告基本情況,在40分鐘內報書面情況。
市政府總值班室、市交通運輸局和其他負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要在30分鐘內將初步情況分別電話報告省政府總值班室、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省交通運輸廳;事發后1小時內,必須書面報告初步核實的概況,作為事故初步上報的口徑。
接到上級要求核報的信息,事發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要迅速核實,20分鐘內電話反饋初步核實情況;對于明確要求報送書面信息的,反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45分鐘,有關情況可以續報。
續報的主要內容:單位、時間、事件規模、傷亡人數、其他后果、救援情況、預后發展等。
4.2分級響應
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1)Ⅰ級、Ⅱ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召開會商會,市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并坐鎮指揮。市指揮部總指揮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并及時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請求啟動省級應急響應。市指揮部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并委任現場指揮部總指揮趕到現場進行調度指揮。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工作組及相關專家、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迅速按照分工開展科學有序救援工作。省相關應急機構啟動應急響應時,市指揮部按照省相關應急機構的統一部署、要求,組織、協調本市各方面應急資源,配合省相關應急機構做好救援處置工作。
(2)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召開會商會,市指揮部副總指揮主持會商并坐鎮指揮。市指揮部副總指揮啟動Ⅲ級應急響應,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并及時向市指揮部總指揮報告。市指揮部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并委任現場指揮部總指揮趕到現場進行調度指揮,并隨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應急救援進展及情況。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工作組及相關專家、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迅速按照分工開展科學有序救援工作。應急響應啟動后,視情及時調整響應級別;超出我市救援能力的,立即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支援。
(3)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由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必要時,市級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救援需求,提供應急資源予以支持。
4.3應急處置
4.3.1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立即啟動先期救援預案,緊急動員本單位及附近應急人員、車輛、應急設備等應急資源進行應急響應。
接報單位迅速核實突發事件情況,組織力量搜救傷亡人員,控制危害。對可能導致次生、衍生災害的突發事件,應果斷控制和切斷突發事件危險源,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可能危害現場或周邊地區群眾的,實施現場人員緊急疏散,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開展緊急醫療救援,搶通、鋪設救援通道。利用廣播、告示牌等方式發布危險或避險警告,對現場實行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繼續動態監測,核實信息。采取其他必要的先期救援措施。
4.3.2響應措施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工作組在趕往事故現場的同時,與事發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核實事故準確信息以及現場應急救援相關情況;并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車輛、物資、技術等相關資源到達現場參與搶險;到達現場后,立即了解事故應急救援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措施等,統籌協調資源繼續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的傷亡。同時在突發事件處置中要考慮老年人行動不便等困難,充分考慮老年人的需要,切實解決在應急處置狀態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難。
市指揮部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1)現場疏散
現場指揮部按照預先制定的緊急疏導疏散方案,指導相關部門、單位有組織、有秩序地迅速引導現場人員撤離事發地點,疏散受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乘客;公安機關負責對有關線路實施分區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無關人員進入。
(2)車輛調度
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疏散乘客數量和發生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客運公共交通線路運行方向,指導事發地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調整公共交通客運組織方案,積極調配其他車輛,做好乘客的轉運工作。
(3)人員救助
搶險救援組調派專業力量和裝備,在現場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重點的應急救援工作,做好對獲救人員的轉運、安置和傷員救治,在救援過程中應盡量避免對人員造成次生傷害。現場搜救隊伍之間要加強銜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4)交通疏導和維護社會穩定
治安維護組及時對事件影響路段和區域采取交通疏導措施,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地及周邊的治安秩序維護,依法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因此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嚴防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醫學救援
醫療救護組應在第一時間對營救出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初步判定傷情、統計傷員人數,并及時轉運到醫院,增派醫療專家,調動急需藥物,支持事發地的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傷病員的心理撫慰。
(6)輿論引導
新聞宣傳組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新聞報道,積極引導輿論,及時清理有害信息。負責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媒體;負責指導涉事單位通過互聯網,運用微博、微信、手機應用程序(APP)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4信息發布
重特大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信息發布,由上級指揮部負責;較大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信息發布,由市指揮部負責;一般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信息發布,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
4.5應急結束
有下列情況時,由市指揮部研究、決定,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1)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損害得到常態管控;
(2)受傷人員得到妥善救治;
(3)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運行的因素得到消除;
(4)中斷的公共交通得到基本恢復。
應急結束后,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1)應急處置過程中征用的設備和物資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依法給予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受害、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2)對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由當地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救助。
(3)濟寧銀保監分局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理賠工作。
5.2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各責任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繼續跟蹤和掌握設施損壞情況,收集、匯總有關工作情況及信息,及時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責任單位對事件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提出改進建議。
5.3恢復重建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及時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單位盡快修復(或裝備)被損壞的公共交通工具、場所、運行線路等設備設施。
6保障措施
6.1隊伍保障
(1)各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單位應組建搶險救援隊伍,定期培訓和演練;
(2)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救援力量建設,保障應急工作有序進行;各應急工作組可動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社會力量參與相應的救援工作。
6.2通訊保障
建立以保障公共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訊系統和保障制度,保障應急響應期間指揮部、各應急工作組、相關職能部門、參與應急工作的各單位及相互間通訊順暢。
6.3物資保障
(1)相關部門、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救援需要適當儲備常備應急救援物資,保證應急救援的需求。
(2)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并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應急裝備擁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登記、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確保應急狀態時統一調配使用。
(3)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6.4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協調運輸力量,保障應急救援的人力、物力及時運送。公安機關組織開設應急救援運送的通道,保障應急救援物資輸送暢通。
6.5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協調各級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落實專門救治醫院,配備相應藥品和器材。
6.6經費保障
按照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市、縣(市、區)分級負擔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工作經費。
7監督與管理
7.1宣傳教育
市、縣(市、區)和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宣傳城市公共汽(電)車安全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提高乘客的安全自救防護能力,增強公民防范意識,學習掌握應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7.2培訓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將應急教育培訓納入日常管理工作,針對本預案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使其掌握履行其職責的相關知識,增強應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能力。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急救援相關人員的安全知識和應急技能培訓由各單位自行組織。
7.3應急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以保證本應急預案的有效實施及完善。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演練計劃,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應急演練。應急演練結束后,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演練評估。
8附則
8.1其他要求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和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
8.2獎懲
(1)對在落實和實施本預案過程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人員或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2)對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或不聽指揮、臨陣逃脫及破壞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8.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8.5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附件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召開新聞發布會,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市總工會:指導當地政府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征集和運輸保障;組織或參與中斷道路、車站搶建搶修等救援;協調組織城市客運企業參與應急救援。
市應急局: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協助指揮部溝通、協調相關部門工作,參與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開展現場治安、警戒及周邊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運輸暢通和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通行;協調相關方開展現場處置。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搶救及傷員轉運、分流等救治工作;負責統計上報接收到的傷亡人員信息。
市能源局:協調供電公司等單位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善后事宜;指導協調縣(市、區)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事故受害人及家屬落實救助政策。
市財政局:按照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做好事故救援市級資金保障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環境及周邊大氣、水環境監測工作,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處置建議。
市氣象局:負責突發事件中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隊: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國網濟寧供電公司:負責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電力保障。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內應急隊伍建設及應急物資、裝備儲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處置、事后恢復等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按本部門工作職責承擔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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